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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第一條?本規則適用于大、中城市和重點旅游區停車場的規劃設計,小城市可參照執行。第二條?專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在主體建筑用地范圍之內。第三條?機動車停車場內必須按照國家標準GB?5768-86《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交通標志,施劃交通標線。第四條?機動停車場的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野。出入口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梁、隧道引道須大于50米;距離交叉路口須大于八十米。第五條?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大于50個時,出入口不得少于2個;大于500個時,出入口不得少于3個。出入口之間的凈距須大于10米,出入口寬度不得小于7米。????公共建筑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包括吸引外來車輛和本地建筑所屬車輛的停車位指標。第六條?機動車停車場內的停車方式應以占地面積小、疏散方便、保證安全為原則。主要停車方式見圖一。第七條?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設計時,應將其他類型車輛按表一所列換算系數換算成當量車型,以當量車型核算車位總指標。第八條?機動車停車場主要設計指標不應小于表二規定。第九條?在停車場內停放的機動車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表三規定。第十條?機動車停車場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米。第十一條?機動車停車場通道的最小平曲線半徑不大于表四規定。第十二條?機動車停車場通道的最大坡度不應大于表五規定。第十三條?自行車停車場原則上不設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不應少于二個,寬度不小于2.5米。第十四條?自行車停車方式應以出入方便為原則。主要停車方式見圖二。第十五條?自行車停車場主要設計指標應不小于表六規定。第十六條?公共自行車停車場的停車位指標是指吸引外來自行車的停車位指標。專用自行車停車場的停車位指標應不小于本單位職工人數的30%。第十七條?各類建筑配建的停車場車位指標應不大于表七至表八規定。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細則,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公安部和建設部備案。第十九條?本規則由公安部和建設部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規則自1989年1月1日施行。